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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消息!女子“开门杀”致人死亡获刑九个月,判的是重还是轻?

“本来车停到停车位,也没有什么大过错,为什么还要判9个月?”

“导致一人死亡,这是一条人命啊,才判9个月?”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近日,江苏南通如东法院的一起案件,在网上引发了热议。

事发当日,吴女士驾车上班,在将车停到马路边的停车位后,便打开驾驶室的车门准备下车。

不料,此时桑女士正骑电动车路过。由于桑女士也没有想到此时会有人开门下车,便直接撞到了吴女士打开的车门上。

桑女士当场摔倒在地。

吴女士赶紧下车查看,发现桑女士已经倒在地上昏迷了。

虽然桑女士当时戴着头盔,速度也不是很快,但是很不幸,桑女士还是死亡了。

交警部门经过勘察现场,最终认定吴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桑女士承担次要责任。

然而,事情还在继续,交警部门认为吴女士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遂立为刑事案件。
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吴女士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于是判决吴女士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
【法海说法】

1.根据刑法第13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有两种:

第1种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(含一人)或者三人以上重伤(含三人),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。

第2种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(含三人),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。

如果造成一人死亡,负事故主要责任的,如果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一般会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。

而如果负事故全部责任,则一般会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。

2.像本案这种情况,吴女士应当是没有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。

因为如果赔偿了损失,取得了谅解的话,一般情况下是会判处缓刑的,甚至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,或者做不起诉处理。

而吴女士这种“开门杀”的方式,毕竟跟普通的直接交通肇事将人撞死的行为,存在一些区别。而且他是否还有认不认罚的情节,所以最终获得了9个月的有期徒刑。从整体情节上来说,算不上太轻。

3.当然,吴女士在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同时,还会需要赔偿死者的损失,这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。

只不过,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是全额赔偿的,超出部分是可以按照主次责任分配,按照70%的比例赔偿的。

4.有人可能会问,为什么触犯的罪名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?

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3~7年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显然,过失致人死亡罪重于交通肇事罪。但是,在第233条之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处理情形,而交通肇事罪自然属于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了。

从理论上来说,吴女士的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,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但是,这两个罪名之间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,当可以构成特殊罪名的时候,就需要按照特殊罪名,也就是交通肇事罪来处理的。

5.这起事件也再次告诉我们,在停车开门时一定要多注意、多观察,在确认安全以后再看开门,否则一旦产生后果,真的追悔莫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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